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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xx,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进矿工作,长期从事井下作业,2006年10月经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尘肺贰期(工伤肆级)。鉴定之后一直未得到治疗,二O一五年九月.到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疗养,尘肺生改变,同年十一月经该院诊断为尘肺叁期(工伤叁级)二O一四年十二月企业破产己预留。二O一六年元月工伤保险接供。按二O0六年上年度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给我计发伤残津贴(1311.55元),是否合理。

劳动纠纷
2017-09-21 1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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