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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4年10月7日进入该公司仪电部工作。与公司签订了1次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6月由于工作需要公司把我从仪电部调到总务部工作。2017年10月7日合同到期,公司人事部通知,由于我的劳动合同以到期,公司决定终止与本人的劳动关系。同意支付3个月的补偿金并要求我在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上签字,我拒决签字。请问公司的决定没有提前告知,公司扣压劳动合同,公司把我从仪电部调到总务部工作后没有变更合同内容是否违法.如果我要申请仲裁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与本人的劳动关系违法。要求公司收回与本人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要求公司与本人续签劳动合同。能否得到仲裁支持。谢谢

其它综合
2017-09-19 14: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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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