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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去年5月份因为我老婆找工作的事,和一个劳务介绍所因为介绍费的事发生了口角,当时我夫妻两人被打,我们当时及时报警,警察也出警了,警察到现场的时候,他们已逃跑,警察给了我们一张验伤单后,交代我们验完伤再到派出所立案,第三天我们去派出所立的案,三个月后,警察通知我们解决问题,然后说我们把对方打成骨折,构成了刑事犯罪,莫名其妙的把我送到看守所,期间警察和检察院提审过我几次,我拒不认证,105天后,检察院又把我保释出来,到了去年12月份,又以我认罪态度良好(其实我一直没有认罪),给予我不予起诉书,把我放了,今年对方以为我认罪了,跑到法院去自诉,要求我承担他的医药费39000多,上个月中旬,法院宣判我无罪,请问,我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什么时候才能申请国家赔偿金?向那个部门申请国家赔偿金?谢谢,给你添麻烦了。

行政纠纷
2017-09-19 07:11:4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要具备的条件,换言之,国家在具备什么条件时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项:
      (1)侵权行为主体要件。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被授予的职权只限于行政职权,不包括司法职权)。
      (2)侵权行为要件。侵权行为的存在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即国家侵权行为的主体的哪些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首先,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国家只对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之外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纵然违法,只能对行为人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能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其次,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职务行为只有在违法的情况下才会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如果是合法的职务行为,引起的是国家补偿,而非国家赔偿。所谓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行使职权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损害结果要件。损害结果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既定的客观损害。即有损害,才会有赔偿。并且,损害结果只有具备以下特征,才可以获得国家赔偿:①合法权益的损害具有现实性,即已经发生的、现实的,而不是未来的、主观臆想的;②损害必须针对合法权益而言,违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不引起国家赔偿;③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而不包括间接损害。
      (4)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职务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行为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必然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只有两者之间具有这种联系,国家才负责赔偿。
      因此,只有以上四个要件均具备时,国家才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追问:那我这样的情况具备国家赔偿的条件吗?
  •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要具备的条件,换言之,国家在具备什么条件时才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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