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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尊敬的律师:我工作于美资企业,2004年2月15日至5月15日到美国进行培训,6月20日在国内工厂上班。劳动合同上签署的是2004年2月15日到2007年2月14日。培训协议上的附加条款说可依据培训协议变更服务日期,即归国后第一天工作日起3年后为合同终止日,而公司在2007年2月14日和我解除了劳动关系,理由是合同期满,公司不在与我续签,因当时我未曾记起终止日期,故办理了所有手续走人,到家后发现终止日期与合同上不符. 我劳动合同上只是注明了基本工资是3000元每月。而实际我每月拿的工资是(基本工资)3000元+(岗位津贴)2500元+(全勤奖,安全奖,质量奖)500元=6000元。这些我都有工资卡和工资条为证。 1.我想问我是否可以主张向公司索赔每年一个月的赔偿金? 2.请问我得到的一个月赔偿的工资金额是多少? 3。请问我如果申请劳动仲裁该怎么操作?需提供哪些材料? 谢谢!!

经济相关
2007-03-15 19:01:1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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