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工作2年拖欠工资8个月,在职期间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并未缴纳过社保和保险。现已从公司离职,离职时与公司签订离职证明,并于离职证明上注明拖欠工资总额及支付方式(离职时支付50%,其余三个月付清),但现在公司并未支付所拖欠的薪资。准备进行劳动仲裁,请问:1.离职证明能否成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工作期间并未保留其他证明工作关系的证据)2.能否要求一次性支付所拖欠的薪资3.仲裁应要求获得哪些哪些赔偿 4.假设劳动仲裁成功,但据我所知公司长期不使用公户,公户内并没有资金,公司股东属于认缴出资,实缴资金并未达到认缴额,这种情况能否要求股东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