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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5年8月购买了一套房产,是楼盘的尾房。合同签订时间是2015年8月,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却为2015年6月30日(早于合同签订时间,当时没注意),按揭办理完是2015年10月。从合同签订完成后,开发商一直未以任何形式通知收房。合同补充条款上说:未已任何形式通知收房的,购房者应主动按合同约定时间去收房,现在问题是约定收房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物业公司说要按照按揭完成时间收取物业费,这种说法成立吗?到现在我都还没拿到房屋钥匙。

合同纠纷
2017-08-16 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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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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