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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借款合同)签订时间为2008年9曰18日,从合同(抵押合同)签订时间为2008年9曰17日,土地局受理抵押的时间为2008年9曰17日,他项权证的日期为2008年9曰21日,请问主从合同是否有效,现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债权人能否处置该抵押物?
证券投资
2009-09-23 10:32:5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有效,债权人可以依约定处理该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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