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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四月底我与开发商签订了国际精品批发城某一单元的定购单,交了三万元的定金!五月中旬签定租赁合同时,发现在违约责任这一部分,开发商暗藏了猫腻,双方的违约责任不平等,因此我想要他们进行修改,但遭到了拒绝!既然合同不能签定,我就要求他们退回定金,也被拒绝了! 第四章、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如甲方擅自以任何形式直接出租或委托第三人出租或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以及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均视为违约行为,甲方应向乙二方支付上述约定年租金的双倍的款项作为违约金。 2.租赁期间,乙二方擅自解除本合同,视为违约行为,乙二方除应将此前应支付给甲方的租金及分红款支付给甲方外,甲方可同时要求乙二方按《房屋买卖合同》确定的实际成交总房款买回该房屋。 3.如乙二方未按期如数支付租金、分红,每迟延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二方逾期支付上述租金、分红超过三个月,乙二方除按照本条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定购单中对定金有如下约束:乙方(本人)应于2006年5月15日前携带本协议、签约应缴款项及定购所需证件或其他相关证件至甲方(龙鼎置业)售楼处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逾期视为违约,甲方不另行催告,并有权将该房屋另售第三方,本协议自然作废,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已收的定金。 我想询问: 1.对方拒绝签定补充协议,法律是否允许? 2.如果通过法律途径,我能否收回我预付的定金? 3.违约责任这一部分内容是否对本人不利?第二条的”要求“这个用语是否具有法律效率?第三条乙二方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行为?是否适用第二条来处理? 望不吝赐教!万分感谢!

房产纠纷
2006-05-23 19:38: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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