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已明确约定开发商应向买房人发收楼通知书,开发商未发该通知书,买房人可以拒绝办理收楼手续,属于开发商逾期交楼。
追问:非常感谢回复。但开发商援引合同附加条款:“乙方未收到收楼通知的,......;乙方未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当日办理收楼手续且该商品房已符合交房条件,视为该商品房已在该日已交付给乙方”。 请问:业主是否应该接受视同交房的结果?开发商的附加条款合法吗?
解答:向买房人寄发交楼通知书是开发商的义务,开发商不能利用格式条款规避自己的义务,买房人可以不接受所谓“视同交楼”的约定,视同交楼是在开发商已通知买房人收楼,买房人届时未到场办理收楼手续,在开发商符合交楼标准的前提下,才视同交楼。
追问:开发商承认没有发收楼通知,但坚持认为按照合同的附加条款(视同交房)执行;如果不服,可向公司投律师函。难道处于弱势的业主,就只有打官司这条路吗?谢谢先。
解答: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只能向法院起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