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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江苏省常州市大学城的一名大专生于2006年2月10日进入常州常恒新宇电器有限公司品质部做体系的工作.公司规定实习期为3个月实习工资为700一个月,在实习期间我第一个月上班19天(2月10日--20月28日)公司资付我440元工资,第二个月上班28天半(3月1日---3月31日其中请假1天半)公司资付630元)实习合格后方可签定合同.在实习期间公司没有一天休假.在5月1日公司只放假一天.公司没有对我们支付国家规定的1.5倍工资.在实习期合格后,我于5月15日签定合同为二年工资为900/月,但合同上并没有提到工作时间、休假、保险.公司还是没有休假,也没有支付加班工资.还有公司在就餐时还要买饭漂以每张3元出售。请问:我能不能解除合同,或起诉公司。

劳动纠纷
2006-05-20 06: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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