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小学生课间在操场上打闹,其中一方手臂骨折,问:责任应如何划分?班主任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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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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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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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在未尽到监护义务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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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尽到则学习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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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以及双家长承担相关责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建议当面咨询,以便为你提供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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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在未尽到监护义务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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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