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融资租赁的汽车被他们再次抵押给银行,我停止了付款,现在他们告我违约,请问我是否也可以告他们?

房产纠纷
2017-07-27 20:40:1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问题在于,当融资租赁所有权与抵押登记发生冲突时,抵押登记的效力如何判断,是绝对有效还是绝对无效?亦或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权是否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第一百八十条前段“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段“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将融资租赁设备进行抵押,很明显已经损害了所有权人的利益,但是该条有个前提,就是“恶意串通”。要所有权人证明后者“恶意”实非易事,取证困难,由于租赁设备处于承租人控制下,当承租人隐瞒实际情况时,第三人也很难确定设备权属,类似将租赁设备抵押的事实非常普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