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我在2008年农历十二月快到春节的日子骑摩托车后面带有一人,由西向东靠右边机动车道行驶,有辆大众牌小汽车由南向北靠压中线偏左一点行驶,经过十字路口时,由于是河道路有栏杆,以至到了十字路口发生碰撞,是小汽车撞我的,当时我麾托车撞了斜线飞起,我也摔倒很疼,后面坐麾托车的也摔了,只不过我们都没有爱伤,但坐我摩托车的不肯起来,就送到医院,事后交警处理我陪钱,钱虽不多但是很冤。于是现在想要交通局当时处理事故的材料,好上诉法庭,但交警里面的人证证有词说,已经九年了,这些材料我们已经注销了,何况你当时已经签字。所以我想知道我还有没有权力拿到当时交通事故处理的材料,如果他们注销了是否合法?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