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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在本市的分公司关闭,总公司给三个选择:A去同地总公司物业,B去外地分公司,C自动离职。同时只宣读了去物业的薪资待遇,待遇很低,本市最低工资1890元,大部分人都选择了A去物业,大家只在选择去向纸上签了字,薪资纸上沒签,现在拿了几个月最低工资,快8月份了,觉得薪资太低,想离职,还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合同纠纷
2017-07-24 14:5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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