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的劳动合同2017年7月21日到期,一年一签,连续签两次合同。2017年6月20日用人单位口头通知我,合同到期后不再与我签合同,我同意。用人单位把业务外包的,实际上我是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派往用人单位工作。我2016年12月19日生产,尚在哺乳期。请问单位要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给我吗?是用人单位出还是人力资源公司?经济赔偿怎么计算?用人单位让我自己写东西,内容写“我与单位协商,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月底离职,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我应该写吗?。单位说给了经济补偿金就不出具解除(终止)合同书,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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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哺乳期除非劳动者自愿协商同意解除,通常单位是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就必须开具解除劳动合同书,标明实际原因。由和你具体签订合同的单位开具。经济补偿金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开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都是单位的义务,如果单位不开具是违法的,且会影响你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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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能写,写了就没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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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哺乳期公司(人力资源公司)不能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除非你本人同意。经济补偿金一年一月,若公司强行违法解除则是双倍。可以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在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再写我与单位协商,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月底离职,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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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