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承租人,2017年2月20日签订的租房合同,
租房合同第14条,甲方因使用不当或其他过错责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破坏,水灾及第三方的损伤,甲方负责维修和赔偿
补充条款注明,合同生效15日如发现房屋设施或家具家电不能正常使用请及时告知出租房,超过15日维修费用有承租方自己承担
由于之前天气原因,空调几乎无使用,至2017年7月1日发现空调外机不工作,无法正常使用,维修人员判断可能由于空调老化,缺氟导致启动器有问题
我想咨询的是,这个维修费用,出租公司该负责吗?
如果协商不成功,要求出租公司负责承担相对应的费用,打官司是否能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