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16年11月, 本人以个人名称与一家装公司签订装修《工程合同》,合同中对方公司名称:广州xx设计工程有公司,合同中对方盖章名称:岳阳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当交首期款时,对方公司开出的收据上只盖收款单位章,盖章单位为:岳阳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至5月,在本人交给对方中期款前,双方又签订一份《附加协议》。《附加协议》中对方名称又与《工程合同》中上述2个名称都不一致,公司名为:广州xx设计有限公司。附加协议签订后,本人交中期款,对方收据盖章单位名称:广州xx设计有限公司。 请问农律师,我与对方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和《附加协议》都有效吗?如果有效,本人实际上算与哪个公司名称签订合同?如果无效,本人能要求对方公司两家或其中一家收款公司退款吗?现工程已完成60%,本人对工程质量不认可。

合同纠纷
2017-06-27 09:35:5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