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
您好!我和丈夫结婚七年,一直跟公婆一起过。房子是公公家的三室一厅。结婚五年,丈夫一直没有工作,没收入,这其间因为他工作的事儿,我从我工资收入中拿出三万多元给他办工作,现在他工作了,却没有一点家庭责任感,整日在外以工作为借口应酬不断,对此他父母还有意偏坦,为此我们夫妻感情越发淡薄,我们都有离婚的意向,我的收入几乎都用在他身上,现在我们没有任何积蓄。我想要五岁的女儿,难倒我只能带着孩子净身离开这个家居无定所,而他每月只给孩子二三百元的扶养费吗?我觉得这样对我和孩子太不公平了,有今天他的错误占主要的,我能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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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所居房产是你们婚后取得,可以要求从其中分出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加以适当分割。另如此房产与你们确实无关,则可要求对方给予你适当的住房补助。至于对方的错误,可能须你提供较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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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刘律师的答复,此房产与我们确实无关,我要求住房补助的数额应该是多少?有相关的参照条款吗?再有不直接照顾孩子的一方每月二三百元的抚养费中就已经包括了孩子的生活费、受教育费及医疗费等每月必须的支出吗?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除抚养费之外,对方可不再负任何费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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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