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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男43岁,原当地国有医药公司员工,2006年2月20日,在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时,由于原单位在附加条款中,增加了有违劳动者意愿的内容,无奈之下与单位终止了劳务关系。(未续签合同)  本人在职期间,通过自己的艰辛努力,于2003年通过了执业资格考试,成为一名执业药师。然而当本人离职时,原单位却以该证书,是在该单位工作期间取得的,单位为此提供了学习和考试时间,是单位培养的为由,强行扣压,非要我交付两万元钱的所谓培训费,才能归还证书。并且还冻结了我的档案关系,为阻止我的再就业,设置重重障碍。 本人在职时,与单位不存在任何债务关系。考试学习都是利用工余时间,(考试都安排在双休日)并未影响正常的工作,单位,为此也未给予经济上的支持,就连报考费都是自己交的。 我想讨个说法,要回本属于我的执业药师证书,及档案关系,同时要求单位赔付本人两个多月来,为此所付出的误工费,劳动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及交通费等。法律会支持我吗?

劳动纠纷
2006-05-09 08: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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