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3年进这家单位,第一次签合同是2013年6月24到2015年6月23日,第二次是2015年6月24到2017年6月24日,昨天人事部叫我签合同,我看什么的日期是2017年6月24日到2020年6月23日。我还没有签.请问各位老师,我提出签无固定期合同,假如公司不同意,叫我辞职,我是否会得到相应的赔偿。
另外我们总公司在上海嘉定区,我们这里是分公司在闵行区,我看合同的工作地点直接写的是上海市,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把工作地址写详细。
合同第九条中写注明可以由于工作原因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对于这点是否可以拒绝,我怕哪天公司向把自己开除,不想给自己相应的补偿,随便找个工作的理由把自己调到嘉定区上班。逼我自己辞职。我家宝宝才2岁,我不可能跑到嘉定区上班,太远了, 当初找这份工作就是考虑离家近好照顾孩子。
麻烦各位老师帮我看看,那些是我的权利。谢谢了
-
1、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如你所述,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提出要求。
2、续订劳动合同时,可就工作地点进一步协商明确。(如回答对你有帮助,请顺手评价哦。)
-
你的考虑是有道理的,公司有可能通过换工作地点逼你离职,无固定期限不是这样理解的
-
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要求详细工作地点。
-
如果不去,可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的。
-
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可以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可以将具体的工作地点写进去,可以不同意因工作原因变更工作地点。
-
需要有证据去举证自己的诉求和公司的态度
-
不建议直接辞职,你有权要求公司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拒绝签订,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至于工作地点建议与公司协商
-
您好,首先,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其次,工作地点可要求公司确认具体位置,最后,任意变更地点的合同约定不受法律保护。
-
查看全部9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