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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3]事情经过大致如下: 我表姐结婚数年未孕,原因是其身体状况无法正常怀孕.与05年8月份在合肥某医院接受辅助方法受孕(试管婴儿 ),预产期为06年5月3日,由于表姐夫妇对医学的缺乏,在整个医疗过程中严格按照医嘱,定期来医院做指定的检查.预产期前两周来医院住院,并于4月24日在医院进行剖腹产产下一死婴,原为因婴儿发育严重不良(无耳朵\面部水肿等). 这件事给表姐的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精神上痛苦,因表姐身体状况,至今家人仍不敢告诉表姐实情,瞒她说产下的婴儿在加护病房. 我想请教的问题: 能否要求医院给予赔偿?因为在整个医疗活动中表姐严格按照医生要求进行各项检查,B 超也做了好几次,院方是否有义务在婴儿在发育不良的情况下及时通知病人家属,中止这次医疗活动,减少病人的身体上的痛苦与经济上负担? 盼尽快给予答复,谢谢.[/size][/size]

医疗纠纷
2006-05-07 17:54: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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