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与职工每一年半签定一次合同,其中某职工的合同今年10月就要满11年了,为了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我单位是否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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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原〈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显然是为了规避法律以避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补助金。但该规定修改后,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也无违法处,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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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是可以的,但是我觉得你们是不是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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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发展,应从其他地方开发资源。不要老订者你的老职工。你的职工已经给企业贡献了11年,按国有企业的现行规定,合同到期,也应支付职工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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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楼主从公司的人文文化角度来考虑一下是否行使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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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