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本人于2016年11月3日与A公司签订合同,按照双方《聘请确认函》约定,年收入构由两部分构成,工资33万元每年,目标奖金13.9万元每年。2017年底,本人收到公司上年度(2016年)11月和12月的年度奖金,数额与前述约定基本相符。2017年4月,我所在部门从A公司拆分独立成立新公司B,按照公司的安排,绝大部分员工与B公司签署了另一份劳动合同,并把签约日期写成2016年12月28日。该两份合同的甲方除名称等信息外,合同格式、合同内容、办公地点、主要管理人员、工作内容等未变,且A公司为B公司的全资母公司。 因我参与的项目周期十分紧张,本人从入职起的第一天起就开始超时工作,2016年的两个月份每天晚上工作到晚上9点左右,2017年起加班时长更长,且从每两周加班一天班变成每周末加班一天,并在4、5月份达到每晚12点,每月只能休1~2天的情况。由于公司前期要求我们加班不要打卡,也不接受加班申请,因此没有加班记录。但因加班基本是全员的、持续性的行为,因此有同事做人证、微信工作群的留言做物证。除端午节的加班外,其余加班都未支付任何报酬。 同时,在我与人力资源部和部门经理沟通后被告知,年终奖金部分也不会发给我。期间,我已向被申请人阐明,年终奖金作为劳动报酬中占比很重的一部分,是本人签署合同的极其重要考量因素,且《聘请确认函》中明确写清了奖金数额,同时提供了相应的劳动,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按照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发放。该诉求被公司拒绝。 请问:1.年终奖部分公司是否应该发给我?目前信息是否足够申请仲裁? 2.加班部分如只有证人,取得什么样的证据才能有效支持公司付给我加班费? 3.如果年终奖有证据支撑,但加班无法获得足够证据,仲裁会怎么裁决?

其它综合
2017-06-09 16:51:2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