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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规定

劳动纠纷
2017-05-31 11:28:0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在你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单位如果和你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单位需要支付你经济补偿金,数额为工作1年补1个月工资。如果单位直接开除你,你可以主张单位违法解雇,通过仲裁主张违法解雇的经济赔偿金,数额为补偿金的两倍。详询安徽大学劳动法律诊所,劳动法律援助,免费援助。电话:0551-6510779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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