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上海购房居间协议,收取10万定金,并约定6月20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现在买方(乙方)不能按照协议时间点执行协议。请问我是否可以按照违约责任追究损失。
其中协议中有:
定金责任:若甲方未能依照本协议约定签订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或违约不卖或其他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则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若乙方未能依照本协议约定签订示范文本,则已支付甲方的定金不予返还(含由丙方代为保管的定金)。
违约责任: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其行为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每日总房款0.05%承担逾期违约金后继续履行,违约方逾期不履行超过15日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支付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