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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前夫于2015年1月协议离婚,离婚当天我们在民政局离婚协议写下关于房产的协议,协议的内容是男方自愿赠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男方的房产!我们是安置房,男方是四川广元人,我是成都人,由于结婚时女方把男方的户口从四川广元迁到四川成都,所有分安置房的时候,男方也有35平方!但是,协议离婚时,我们在离婚协议上明确注明男方把属于他自己的那部分房产赠送于我!但是,这个离婚协议只是在民政局离婚的时候,男女双方签字按指纹,并没有公证!现在我们安置房马上就要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产权上注明任何一人不能放弃房产,那么现在请问律师,我们该怎么办?

民事相关
2017-05-22 07:13:2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