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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有几个子公司,(因集团内部原因,非个人原因)2014年从甲公司到乙公司工作。和乙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于2016年已经和乙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2017年初发现乙公司一直只按见习的标准(在甲公司的工资标准)给我定的基本工资。而在合同中并无见习期的约定,2014年签合同就表示是正式员工。乙公司一部分员工有中级职称,大部分没有职称的按初级算。同时乙公司在2014年和2016年涨了两次工资,我没涨。我2001年参加工作(中间有工作变动),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我可以要求乙公司按照乙公司正式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给我定基本工资,同时工资全体员工涨工资时,我也享受同样的待遇吗?

合同纠纷
2017-05-20 09:11:4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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