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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与原告下属服务公司签订30年土地租赁合同,2021年2月到期。合同约定租赁费每年5000元,一次性付清15万元,双方签字生效。合同中没有说明付款时间及方式。现原告因政策原因要收回土地,并以公司财务帐面没有此笔收入为由,要求被告支付土地租赁费12万元。原、被告均无租赁费的欠条或收款凭据,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12万元,并终止合同。请问法院判决是否恰当。

合同纠纷
2017-05-09 08: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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