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去医院调取封存的病历,医院却欺骗法院给提供了一份缺失护理记录、病危告知书、知情同意书等根本不是原来封存的病历,但是所记录的内容与原封存病历一致。这种行为属于隐匿还是毁灭或是伪造?都触犯了哪条法律?我要追究的是刑事责任,请多多指教,最好不要答非所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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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追问:李律师,你好!如果医院各科室人员互相帮助给法院提供一个不完整的病历资料,这种隐匿的行为也属于伪造、毁灭、作伪证的行为吗?也适用于刑法第307条吗?请多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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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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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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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证据故意不提供,属于隐匿行为或者是妨碍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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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民法》第一百一十一明确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是妨碍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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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