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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4s店的购车时约定了2个月内提车(车要预定),销售承诺合同中的价格已经是当时最低价,并由销售员在备注一栏写明了"提车前以本市最低价格为准,顾客不满意可退全额"的文字说明,另外合同中相应购置税、商业险的价格均有备注"凭单"。然而,合同条款条约处的4条规定销售没说,自己也没看:其中有条说明写着"车辆价格(即裸车价)以本合同为准。双方一旦签约,购方则无法退回预交购车定金"。这样我们跟销售的协议"就是备注部分”是不是就不算了?(备注与合同中的条款正好冲突了,合同中的价格是否能按照约定再降呢)。现在销售通知我的车到了,而本市朋友刚刚签订的合同比我裸车价优惠了2700元,我改怎么办,要怎么说。谢谢

合同纠纷
2017-04-04 20: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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