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现年64岁)于1980年加入唐山市某公司(集体所有制),于1985年与公司签定了长期合同,合同明确规定与固定工种享受同等待遇。该公司于85年2月开始为长期合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87年4月11日为职工一次性补交了70年2月至85年1月的养老保险金。
因公司经营不佳,98年公司解除了父亲的劳动合同。此后父亲向该公司询问养老保险之事,公司回答88年已经停交养老保险金,并已从保险公司退回为长期合同工所交的所有保险金。
请问该公司在未告之职工之前停交保险金、私自将职工的保险金从保险公司退回是否合法?父亲是否有权得到他应该得到的养老保险?
希望您在百忙之中答复我的问题,不要再让64岁的老人无奈的面对这个社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