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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5月30日原告郭*租用被告刘*车牌为新M-05937途中车辆翻下公路造成原告一级伤残 经查1996年4月被告买买提“依补拉音用自己的车牌为新M-05937与被告**信用社的车牌为新M-10334 进行了交换双方约定各自办理过户手续买买提给对方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 之后该车仍没办理过户手续转给了被告梁**,马**,刘*该案与2002年8月12日判被告刘*赔偿经济损失227488.26其他人副垫付责任 请问:被告买买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交通事故
2004-05-18 05:01:0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
    (1990年11月28日)

    陕西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车辆转卖、车户未转发生交通肇事的经济赔偿如何承担的请示报告”收悉。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机动车辆产权的转移有特殊要求,即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同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未履行以上二项手续的交易,应视为无效,发生事故后,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负责损害赔偿。当事人对此若有异议,可告之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