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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违章建筑承建人甲,租用乙的施工车辆(由乙雇佣的司机丙驾驶)在施工间隙离开施工场地,在返回施工场地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与丁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丁死亡。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丙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丁的家属和乙、丙达成赔偿协议,乙和丙已按协议支付5万元死亡补偿金给丁的家属。 后丁的家属提起诉讼,以甲承建违章建筑有过错为由,要求甲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包括丧葬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元。 1. 被告仅有承租人甲,而没有出租人乙和司机丙,是否符合诉讼主体要求? 2. 建筑违章是否和交通事故有必然因果关系? 3. 承租人甲与出租人乙、司机丙的租赁关系在此交通事故中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交通事故
2009-08-03 09:35:4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1、列谁为被告是原告自主选择的,所列之人是否符合诉讼主体要求,最终由法院决定,如果法院认为甲不是本案被告,会建议原告更换被告,如果原告拒不更换被告,则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就本案而言,站在原告角度,原告列只列甲为被告是不明智的。首先,甲单独作为被告理由牵强;其次,即使法院认同以甲为被告的做法,原告要举证甲与该事故有直接责任关系也很困难(理由见第二点)。不过看题目的意思,楼主似乎是站在被告一方的:)

    2、在本案中没有必然联系。
    在本案中,丙和乙是雇佣关系,在丙工作期间因工作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失,丙和乙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乙的责任在所难逃。
    甲租赁乙的车和司机,由乙的车和司机负责运输,这种关系不是雇佣或帮工关系,根据情况,可以定性为运输合同关系或者承揽合同关系(这样的定性对甲而言很有利,甲应当尽量向此方面辩护),在运输途中,甲除了指示任务外,对车和司机的驾驶行为几乎不作控制干预,因此让甲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是不合理的。至于甲的建筑违章与否与本案无牵涉,应作另案处理。

    3、如第二点所述,若甲能成功让法官定性为甲乙之间的关系为承揽关系或运输合同关系,则不必对此事负责任。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楼主用承租人出租人的称谓,似乎将甲乙关系定为租赁合同关系,这样的定性对甲不利,而且租赁合同不包括租赁人,丙的参与加重了乙的责任,不能仅将其定为出租人。
  • 个人认为,甲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
    具体请联系本人,可以详加解答或者提供帮助
  • 要看了你们的赔偿协议才好准确分析判断
  • 建议委托律师处理此案较妥。甲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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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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