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来在江苏的公司工作了4年,前年在上海成立了子公司(母公司有百分之51的股权),当时经过公司内部协商,我和母公司、子公司之间签订了三方协议(内容就是我和母公司解除合同,同时与子公司签订合同,三方都确认签字盖章)现在子公司因经营不善,需要注销,原有业务全部由母公司接收,人员全部接收。
因为有些事情闹的不开心,我现在不想回到母公司工作(只有领导变了,工作地点不变,工作内容变化不大)。这种情况下我拒绝签订三方协议,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我在母公司工作4年,在子公司工作2年2个月,当时子公司出了协议盖公章接收我在母公司的工龄的,工资也有工龄补贴。我可以有多少补偿?(现在我和子公司签订的无固定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