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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分公司与B子公司同在外地一个城市,分公司有大楼一处,当然有土地;想把分公司的大楼与土地拨给子公司以更好的发展子公司。最终目的是注销分公司,分公司的大楼土地等资产拨给子公司,其余往来账务收回母公司。正规流程是什么?有没有方便快捷的方法。万分感谢。

公司企业
2013-09-10 16:54:2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涉及具体的法律问题,详谈电话联系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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