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开发商2016年3月份通知我们接房,我们是4月12日准备接房的!最后没接,因为开发商不具备交房的条件!他们证件没办下来!等于是逾期了,合同上约定好的,逾期一个月是可以解除合同的!最后我到法院起诉开发商,法院判我方诉败!理由是我方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开发商我方要跟开发商解除合约!实际上我方是有给开发商以书面的形式写过解除合约的涵,但是因为日期还没到开发商逾期的那天,也就是说我方的要求解除合约的涵,写早了几天!开发商是3月份通知我们接房,接房期限为一个月,也就是说4月1日到4月30日之间他们没交房给我方,我们就有权解除合约!但是我们合同上有约定应于解除合约满足之日10内向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我们官司输就输在是在4月27号写的涵,早写了3天!如果是在5月1日写的就好了!请问,我想再上诉,有把握赢吗?他们确实是逾期交房啊!开发商是6月份证件才办下来,在法庭上这都有记录!我觉得这次输的太冤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