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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这样一个问题!我和我丈夫在2001年时达成了一个协议,内容是如果我们之中一方单方面提出离婚,那么另一方将一次性付给对方20万元,全部财产归对方,孩子给对方。现在丈夫提出离婚,那么协议是否生效,我是否可以按照协议中所写的一次性得到20万元,全部的财产和孩子!请给予帮助,谢谢!

婚姻家庭
2008-03-25 14:00:22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应当是有效的,但是不能损害第三人及小孩的合法权益。比如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不能因此造成小孩的生活困难,如果违约方无法抚养时,另一方仍有抚养的义务。
  • 如果双方意识表示一致,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认定为有效。本律师同意二楼意见。
  • 婚内财产经双方协议,没有经过公证,如果分配合理,双方协议时没有发生违法的要挟之类的,是当作有效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该协议受法律保护。
  •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协议有效,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有别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和婚前财产公证,是夫妻双方在婚姻续存期间对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协议。一般而言,婚内协议对于财产和孩子抚养权这块的约定是有效的。
  • 应当是有效的,但是不能损害第三人及小孩的合法权益。比如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不能因此造成小孩的生活困难,如果违约方无法抚养时,另一方仍有抚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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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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