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31年前我签署了一份当地公证处的《弃权声明书》但是没有公证处的签字或印章,上有个人签字,印章和当时单位的印章,单位现已经改名。同时一份自己简单书写的根据父亲遗嘱(现查证父亲并没有立遗嘱)放弃房屋的继承和居住权。目前房屋拆迁,兄弟希望我能从新到当地公证处用新的表格重新签署声明说,因为拆迁办公室说提供的文件格式和表格无效。 问题:如果我改变主意。我是否可以到公证处作出上述签署的《弃权声明书》声明作废同时做出公正?或,如何能达到让30年前书写的两个文件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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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协商。
追问:你好陈律,之所以我问了以上问题就是因为看起来兄弟们目前似乎没有协商的意图。当然可以公平的协商是最完美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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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