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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31年前我签署了一份当地公证处的《弃权声明书》但是没有公证处的签字或印章,上有个人签字,印章和当时单位的印章,单位现已经改名。同时一份自己简单书写的根据父亲遗嘱(现查证父亲并没有立遗嘱)放弃房屋的继承和居住权。目前房屋拆迁,兄弟希望我能从新到当地公证处用新的表格重新签署声明说,因为拆迁办公室说提供的文件格式和表格无效。 问题:如果我改变主意。我是否可以到公证处作出上述签署的《弃权声明书》声明作废同时做出公正?或,如何能达到让30年前书写的两个文件失去法律效力。

继承
2017-01-31 21:5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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