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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原是一名重庆乡镇企业土地工,后来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现在是农民合同制工人,女,今年50岁。我在2005年9月因工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伤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单位只为我们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没有为我们参加其它社会保险。现在我已到退休年龄,单位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如果我要与单位一次性解决,他们应怎样支付我的伤残待遇。按<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按十五年计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全额支付,还是支付十五年的百分之十?

劳动纠纷
2006-04-05 02:13: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具体计算还是要找当地的律师帮助计算.
  • 问题是<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八规定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的按百分之九十支付,以此类推不足一年的,按全额的百分之十支付.是不是包括5,6级工伤职工.还是5,6级工伤职工按15年计算,不得少于5年.如果是,包不包括农民工?  这个问题很有争议哟? 劳动部门的有人说应全额支付,也有人说只支付百分之十. 谢谢各位,淡一下你们的认为?
  • 楼上的仁兄讲得很详细
    我非常赞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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