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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公司的最高主管同时也是股东之一。但股份数很小只有百分之五。于2015年11月就职于该公司并创办建立公司。公司股东于2016年12月30日临时通知我解聘。原因是未给公司带来他们所预期的销售额度。未维护公司股东的权益等。另创办公司期间自己垫付了很多日常开销。公司也一直未给我报销一直拖。想咨询有什么样的措施可以让我在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利益以及享受相应赔偿。以及是否可以有方法追回投资的金额

合同纠纷
2017-01-11 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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