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5年10月正式在A公司转正并签订2年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1月初被派往B公司上班。A公司和B公司是两个独立的公司,法人不同。但两者有一定的联系。A公司的法人是B公司的大股东,占B公司90%的股份,B公司的法人占10%的股份,B公司的法人就不过是挂名的,B公司的老板就是A公司的法人。所以我才会从A公司调往B公司。本人于2007年1月起被调往B公司工作,并由B公司买社保。在A和B两家公司时,发工资都是分别以两公司的两个不同的出纳,以转帐的形式发工资的,并没有以单位名字发工资。在A公司时是以A公司名义买社保的,在B公司是以B公司买社保的。现在我提前两个月辞职,公司需要我赔偿合同规定的违约金(5700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