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于05年7月应聘加如一家大型企业,在江苏一分公司盐城办事处任特通主管一职.05年8月调任盐城外埠主管。 公司按外埠主管的费用标准给我报销了8、9、10三个月的5400元的费用。 05年11月份,总公司以在总公司挡案中我不是外埠主管,而是城区主管为由,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从我的工资陆续中将3600元扣除(城区主管和外埠主管费用标准相差1200元/月*3月=3600元)。我查帐发现后及时通知分公司,11月底分公司答复可以向总公司申请,将我的级别改过来,并将已经扣除的3600元补发给我,以后你不会再扣我费用,让我安心工作。但不知道什么原因,总公司始终是按城区主管的费用标准给我报销费用,分公司一直答复我在申请,很快就可以批复。这样一直拖到现在3月份。我累计近8600元的费用没能报销(不包含06年1月份分公司补发给我的1000元)。 我现在想离职,但分公司讲如果我离职,那8600元的费用我将无法报销或补发。 我想知道这方面是否有法律可寻,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劳动纠纷
2006-04-02 03:19: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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