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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律师,遇到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地产官司该怎么打

房产纠纷
2006-03-31 07:42: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说明具体情况吧。
  • 1949年,我的祖父在湖北省公安县毛家港镇兴建了23间房屋作榨坊和铺面经营。土改时,我祖父划成分为工商业兼地主。政府按照中央政策,给我祖父保留了工商业部分即镇上的铺面和榨油作坊并继续经营至1953年年底。1954年,粮管所擅自霸占我祖父家的房屋作仓库使用,达2年多之久。1957年,粮管所欲强行购买我祖父的房屋遭到拒绝,便动用其他力量,对我祖父实施捆绑、批斗、毒打,企图达到强行购买的目的,由当时乡长主持,将我祖父的房屋强行卖给粮管所,我祖父还是坚决拒绝出售,就这样,我祖父的房屋被粮管所非法占有,后又拆除改建,现在仍被粮食局占用。我父亲找粮食局(原粮管所已不存在)理论,粮食局辩称:“房屋是粮管所出钱买的,当时联新社将你父亲的房屋作价1000元卖给粮管所,房款中的800元作为你父亲入社的股金交给了联新社。”为此,1985年,我父亲起诉到当地县法院,要求判令粮食局应将所占的房屋及场地退还给其产权人。被驳回起诉,其裁定书说:“粮管所购买房屋时通过乡政府并由乡长主持且按当时的房屋价值折价付款,体现了等价有偿原则,并非侵占他人产权,故原告以粮管所为被告起诉之理由不能成立,农业合作化时,凡入社的社员必须交纳股金,原告父亲入社时未交股金,用所卖房款800元作为股金交给合作社,是符合当时的政策精神的,联新社也不属侵权行为,解放初期的乡政府是领导合作化生产和处理各类问题的基层政权机关,对当时原告父亲的房屋处理是其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并无不当。裁定驳回起诉。” 其实,我祖父一家根本没有“入社”的历史,当时“入社”是1953年至1955年的事,1957年早已结束,且“入社”是贫下中农才有资格,而且还要写申请书,我祖父一是没资格,二是没要求。而且当时农民拿来入股的都是犁、耙、牛、马等生产工具和牲畜,没有谁拿房屋来入股的,这无非是粮食局为当年粮管所的非法强占编织的借口,且他们拿不出任何购买我祖父房屋的凭据。何况,就算房屋是粮管所出钱买的,也是在房屋所有人坚决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购买,是严重违法的。(有多名证人书面证明:当时我祖父坚决不同意将房屋出售,而被捆绑、批斗、毒打,但我祖父始终没同意)我父亲当时就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裁定发回县法院重审,结果县法院将此案一拖就拖了20年,到2005年,在我父亲催促下,才又下了一个裁定书,也是驳回起诉,其理由基本上就是和85年的裁定书一样,只是后面增加了“本院认为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且因年代久远,被告的名称和行政区划数次变更,其主体资格无法确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我父亲后又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这次,中级人民法院以法发(1992)3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为由驳回起诉,让我父亲找政府相关部门解决。
    我想咨询的问题是:我祖父的房屋是社会主义改造之前就被侵占了,属于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吗?中级法院适用法律是否错误?我们还可以上诉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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