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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技术人员,现服务于杭州市一民营企业,与该企业签订有劳动合同(2001年6月30日签定,2001年1月1日开始到2005年12月31日止)。前两年公司因发展需要,于2000年9月派遣本人赴北方某高校进修,并在2000年9月签了进修协议,2002年7月培训结束回公司上班,该协议第二条“甲方(公司)承担此次进修学习所需的学费、住宿费、来回车旅费等,共计人民币约1.2万元”,第六条“乙方保证在进修培训后为甲方继续工作五年以上,如中途要求离开甲方,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并向甲方支付提供培训的全部费用”,第七条“乙方在服务期内,因违反厂纪厂规而被甲方辞退或开除的,乙方按第第六条款规定向甲赔付”。劳动合同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中的第(七)款“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第1条“由甲方出资培训没有达到协商规定服务年限的;”现在的情况是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终止,但按进修协议中的字面理解,我还差一年多的服务期。 我想请问的是 1、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第九条第(七)款中的第1条是否可以理解为甲方对进修协议中规定的服务年限的更改,也就是说视作双方约定的服务年限从2002年7月至2007年7月更改为从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2、劳动合同中的第九条第(七)款中的第1条是否可以理解为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乙方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服务年限不得辞职,但前提是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如果劳动合同终止又没续签的,可否理解为进修培训协议也自动解除了,因为作为前提的劳动合同都不存在了,那甲方怎么还能继续要我履行进修协议的义务呢?总不能说有劳动合同时甲方要求乙方未达到进修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没有劳动合同时甲方还是这么要求乙方不得辞职,这是否也违背权利与义务的公平原则呢? 3、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与2005年12月31日终止,他们直到2006年2月20日才拿新合同与我续签,我到现在也没有签订新合同,这是否表明我与公司已经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说双方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即使有也只是事实劳动关系,我随时可以走人? 4、现在我想辞职,但是公司方面却拿出进修协议,说要我赔付全额的进修费用1.2万元,请问这是否合理,我应该如何应对?如果要赔偿那我要赔付多少呢?

其它综合
2006-03-31 15: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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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