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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原是自收自支,由于从事的是职业介绍这样的公益性事业,便由2015年12月转为公益一类,但人员编制览仍注为经费自筹,实际就是仍没有改自收自支性质,没有转为财政拨款。根据我从本网看的消息,对关于自收自支转公益一类谁来拨经费的解释:“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其所需的事业经费全部由国家预算拨款的一种管理形式。这种管理形式,一般适用于没有收入或收入不稳定的事业单位,如学校、科研单位、卫生防疫、工商管理等事业单位,即人员费用、公用费用都要由国家财政提供”。从这条信息上来看我们单位属于“没有收入或收入不稳定的单位”,我们单位是职业介绍所,随着市场开放的进程不断深入,国家对收费项目的取缔,我单位已经没有了收入都几年了,仍在为国家、社会服务着,公益一类界定后仍不改变原有性质,找局领导,局领导讲要等省配套政策,即然中央政府都已经明确了态度,省里面还需要什么配套政策!我认为完全是推诿,不知道对我们地方政府机关这样的做法我们应该怎样争取我们的权益,不知道是不是真的还应该由省里再针对性的在下一个文件?我们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不知道有没有权威部门能给予确切的解释,对于我们的样的单位国家和地方政府应给予怎样的对待?

劳动纠纷
2016-12-24 1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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