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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我在道理区万达按揭购买了商品房,交给开发商40%,而向银行贷款60%。合同签约后,银行贷款出现了问题,因为我是外地人而要求在本市有担保人,或者交付余款。所以,问题滞留在这里,我多次向开发商询问,而并没有任何的结果。甚至是不是开始履行合同,我都一无所知。我的合同上写明:贷款金额为40%的37万元,银行按揭是余下的金额,我是不是可以解除合同而不需要有什么违约金?我还可以怎样去处理呢?应不应该算是在合同期限内?我害怕失去了解约权利。请您帮助我,谢谢。

房产纠纷
2004-05-20 05:26:00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1、如果在购房合同中有约定,如果买方无法获得贷款则有权解除合同,那么此时你是可以行使接触合同的权利的;
    2、如果购房合同中并无上述约定,我认为你单方面是不能解除合同的,但你可以与房地产公司协商,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如果在购房合同中有约定,如果买方无法获得贷款则有权解除合同,那么此时你是可以行使接触合同的权利的。
  • 你好,看你们的购房合同有无约定。
  • 那么,现在属于履行合同中还是协商中呢?我是怕到了最后,没有了商铺而且那40%的钱也被吃掉。能给我一些建议吗?
  • 1、如果约定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则属于履行合同!
    2、能否解除合同,关键是看你们在合同中对于这种情况是否有具体约定。
    3、如果无具体约定,可以与对方协商,签定补充协议,如无法协商,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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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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