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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7月3日与一家公司签订试用期合同,合同内有一条规定“试用期为3个月,3个月后,如果通过考核,与公司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否则,乙方(员工)无条件赔偿甲方(公司)5000元违约金,10月7号,公司没有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我也因为个人原因不想继续再该公司工作,所以我向该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坚持要我付5000元违约金,后经协商降为3000元,否则,就扣留我的档案以及各类证件。 我向问一下各位律师,试用期合同内存在的条款合理吗?我现在应该怎么做呢?是否应该起诉该公司,如果起诉的话,胜诉的可能有多大,大概的费用是多少,谢谢

劳动纠纷
2006-03-27 21:48: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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