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7月3日与一家公司签订试用期合同,合同内有一条规定“试用期为3个月,3个月后,如果通过考核,与公司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否则,乙方(员工)无条件赔偿甲方(公司)5000元违约金,10月7号,公司没有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我也因为个人原因不想继续再该公司工作,所以我向该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坚持要我付5000元违约金,后经协商降为3000元,否则,就扣留我的档案以及各类证件。
我向问一下各位律师,试用期合同内存在的条款合理吗?我现在应该怎么做呢?是否应该起诉该公司,如果起诉的话,胜诉的可能有多大,大概的费用是多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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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无须支付所谓的违约金,违约金只有在签定正式合同时并且约定了服务期限才可以在合同内体现,现在你直接可以离开公司,如果公司阻挠的话并且侵犯了你的劳动权益时,比如不发工资,扣押档案证件等此时你就可以起诉公司了,另外如果公司认为正式合同签定了,那么他们就有对下列事项举证的义务:一.试用期考核通过,二.签定了正式书面合同.
所以你应该做的是直接走人,不付一分钱,等待公司起诉你(我相信他们不会这么做的,因为他们违法且无证据),如公司侵权时你再起诉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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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可以随时辞职,不用支付所谓"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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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