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森林山饮品有限公司于20××年3月2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股东为张××、李××。其中张××出资额为人民币28万元,李××出资额为人民币22万元。公司成立后,股东张××先后于20××年3月24日、26日,分两次将注册资本28万元人民币转入个人储蓄帐户。
事发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配合工商机关调查,积极提供证据,有立功表现。
【问题】
张××分两次将注册资本28万元人民币转入个人储蓄帐户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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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只要求认缴,不要求实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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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请律师咨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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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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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该行为属于抽逃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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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