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为××区××村人,在1982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分得承包土地6.4亩(田、地),在2005年换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中也确定了原告方的承包土地为6.4亩,其中田5.35亩,地1.05亩。
2013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租用本村土地发展生态农业,合同中注明每年承租费用为田400元/亩、地300元/亩,2014年8月14日,村委会通知原告领取本人2014年度土地流转费用,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土地流转费用拟按照3.5亩的面积计算,即1400元。而按照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租金收益应为2455元,即被告少支付原告1160元。
被告擅自截留、扣除原告土地流转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及时足额的支时足额的支付应属于原告的土地土地流转费用,同时承诺在今后分配任何涉及土地收益资金时,均按照原告土地证上的土地面积进行计算,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请问各位律师专家,我准备起诉他们,起诉书这样写可以吗,另外,有些村民仅仅凭信纸上写的土地面积就领到了钱,我决定被告肯定是收了那些人的好处的。这些我是否要在起诉书中提到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