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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笔遗嘱有关法律规定: 1、代笔遗嘱已公证的,无需其他子女签字。未公证的,需要其他法定继承人同意的法律依据在哪? 2、代笔遗嘱遗嘱符合法定形式,手印非必须要有吗?法律依据在哪? 3、代笔遗嘱立遗嘱人有签字无手印及盖章,应该由谁向法庭出示证据或是司法鉴定书?

继承
2016-12-07 22:26:03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您好,代笔遗嘱,,即法律上的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只要符合如下条件,一般是有效的,并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第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
      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第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
      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继承法对见证人数量上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代书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露,也为了防止日后就遗嘱的效力发生纠纷。
      第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在场见证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嘱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保证两人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
      第四,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遗嘱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加继承,同继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关系,如果让他们担任遗嘱代书人,难免会弄虚作假,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现篡改遗嘱、歪曲遗嘱本意、增加或减少遗嘱内容等行为,给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即使作为遗嘱代书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没有恶意,也没有弄虚作假从中渔利,但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代书人。
    代书遗嘱的年限问题:
      代书遗嘱一般没有年限限制,只要没有与之相冲突的公证遗嘱,也没有比代书遗嘱订立较晚的其它遗嘱,则其一般是一直有效的。但遗嘱继承是有时效限制的:
      第一,对受遗赠人接受遗产期限作了规制。《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对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法院保护的期限作了规制。《继承法》第3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 您好,遗嘱需基于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般可通过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等方式订立,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一般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公证遗嘱,可以来电详述案情。
  • 你好,可以。。...
  • 你好,可以。。
  • 不需其他继承人同意,也不需按手印,有签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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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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